买来楼房,且已入住,发现仓房仍被原房主占用,因此引发了一桩排除伤害纠纷案。
家住黑山县某社区的马某于2013年3月1日,在一则广告中得知某小区一处楼房出售,故找到房主刘某,双方经商议,决定以19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即一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当马某入住后,发现仓房仍被刘某占用,于是要求其立即腾房,结果刘某却拒绝交付,马某只好将刘某告上法庭。
马某诉称,我于刘某处购买的住宅楼包括其所有的仓房,入住前已通知刘某将仓房腾出,却一直被其占用,且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将堆放在原告仓房内的物品搬出。被告人刘某辩称,我将二居室楼房卖给马某一事属实,但我没有将仓房卖给原告,我们的买卖合同中既没有约定仓房是否包括在内,更没有决定仓房价格,所以仓房还是我的,因此我不同意腾出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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