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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铺路房产税 暂行条例细则将出炉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5-01-13 10:33

不动产登记为房产税开征打下基础

  自2007年《物权法》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后,这一制度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的制度建设明显提速:机构设置、政策支持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发布在2014年相继完成,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也有望在2015年建成。这意味着,范围的、全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进入实施阶段,而信息平台也将开始运转。这对我国经济转型、政府转型和社会建设的影响是里程碑式的。

  为现代公共财政

  提供基础

  不管怎么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都不为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首要的意义就在于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其次,整合散乱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不动产碎片信息,摸清不动产“家底”,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基础数据,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群众。笔者认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大的意义在于为我国现代公共财政提供基础,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国家现代财政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既包括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等,也包括市场和社会运转需要的政策和制度。要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如哪里需要公共产品、谁需要公共产品、需要多少、如何定价等等,不能靠专断式的、非专业化的,甚至是“拍脑袋”式的任意决定,这样会浪费公共资源,而是需要通过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相应的信息系统,以此来进行翔实的核算和统计,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科学的依据。由于不动产不可移动,拥有不动产就意味着在某一区域居住和生活,就产生了对该区域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某一区域不动产状况的基本情况就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依据,如拥有不动产产权的居民越集中的区域,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就越多;不动产价值较高的地方,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质量也就越高,如对警察的需求;不同类型不动产(工业、商业和住宅),不同产权状况的不动产(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租赁和购买产权等)对公共产品需求也有差异。

  以不动产税

  替代土地财政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共服务享用者缴纳。一般来讲,因为享用了公共服务产品而对居民收费,很难做到“享用多少、收费多少”的量化公平,而不动产溢价(表现在地价或房价上涨的幅度)与附着于其上的公共服务水平及其变化程度则密切险关。于是,征收不动产税,就成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融资和维护的基本手段。因此,不动产税是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融资的工具。

  以不动产税来替代土地财政,则是我国公共财政转型的方向。在我国快速城市化时期(过去10多年来,我国年均城市化增速是发达国家快速城市化时期的2-3倍),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短期内被放大。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式的地方政府信用(市政债),利用国有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就找到了一条公共服务投资的资金获取路径。具体来说,地方政府通过市场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了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房地产税收,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购买了国有土地上面的不动产,就相当于免费享用未来一定年限(住宅70年,非住宅40年或50年)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土地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另一部分就是未来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的服务成本(这一部分在国外通过房产税来征集)。于是,对存量房地产(未满70年的住宅,未满40年或50年的非住宅)征税,就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这是业界质疑“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根本原因。随着城市化从快速推进向平稳转变后(即城市化率从50%到70%),需要一次性供给并长久使用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基本建成,而城市房地产也将进入存量时代,即存量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土地作为公共服务融资工具的地位迅速下降。

  为房产税开征打好基础

  同时,由于城市人口继续增加,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城市区域功能优化调整,单位土地的产出将会继续上升,城市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会越来越高。所有这些,都集中反映在不动产价格会的上升。此时,拥有和不拥有不动产、拥有多少不动产,就成为衡量收入差距的主要标杆。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征收不动产税,就成为调节收入差距、贯彻公共服务“谁享有、谁付费”原则,以及为公共服务融资的手段。

  而且,不动产税是我国“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好工具。原有的流转税制下,经济规模越大,政府税收越多。因此,政府关心的是经济规模,而不是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动产为主的财产税制下,政府能够征得多少税,取决于不动产的规模及评估价值,不动产规模越大、价值越大,征的税也就越多。而要让本地居民拥有更多的不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不断增长,政府就要更好地供给公共服务。这样,政府关心的就是老百姓对自己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满意,公共职能型政府也就自然成型了。

  以上目的的实现,有赖于通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来摸清底数,包括不动产数量、产权属性、所有者归属、不动产面积和价格等等,也有赖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来实现信息统一和共享,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等四个方面实现统一,也包括不同业态不动产在一个信息平台上集合。而这些内容在将于2015年3月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这事实上为房产税的开征、我国公共财政的转型打好基础。

  新闻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为何没提强制登记?专家:遵循自愿原则

  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条例》并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意味着,如果你不去登记,也不会被强行要求,但容易出现纠纷。

  至于现有房产证是否因《条例》的施行而重新登记?虽然此前国土资源部透露,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已设计完成,但昨日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回应媒体查询时表示,手中的各种房产证、权属证书也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执行。

  为何不强制登记

  为何不动产登记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解释称,不动产登记是服务于不动产交易,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为目的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不动产交易属于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在不动产登记上,申请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首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否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即申请是启动登记程序的原因。

  其次,当事人是否申请登记以及何时申请登记,应由其自行决定。登记机构不能随意为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期限,或对超过期限的申请不予登记或施加处罚。

  再次,当事人的登记申请界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当事人申请的是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后,只要登记尚未完成,即没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人就可以单独或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不去登记易出现纠纷

  既然不动产登记应遵循自愿原则,那么如果当事人都不来申请登记,国家建立登记制度的目的岂不打折扣?或许正是基于这种担心,一些人才提出需要对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的当事人给予处罚。

  “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交易原则上采取的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程啸表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登记就无法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所有权不转移、抵押权没有产生等)。比如,张三将一套房屋卖给李四,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三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四,李四也搬进去住了一段时间。但是,两人如果没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虽然在法律上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未办理登记,故此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张三而非李四的。在法律上,李四只是债权人而已。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王五或抵押给银行。当张三因拖欠他人债务而被起诉时,该房屋也可以被法院查封。显然,不办理登记,李四就无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势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风险。

  原有房产证不会作废

  根据《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方面,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根据规定,原有的登记证书不会作废。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表示,为了让老百姓尽量适应这种变化,手中的各种房产证、权属证书也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执行。即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若是产权人在新证书颁布前就已经申请了登记,将会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

  ●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

  ●登记机构不能随意为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期限。

  ●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

  ●对尚未完成的登记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涵义

  【上哪登记】

  广东不动产登记

  接受申请

  广东已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正处级不动产登记局。接下来,全省各市(州)县(区)将陆续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国务院要求,机构设置必须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

  【如何登记】

  个人提出申请后30天办结

  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表示,为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强制要求重新登记。如果权利人主动要求重新登记,可以申请办理新证,而且免费。

  但是,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将采用统一登记。

  登记不动产,首先需由登记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流程,与办理房产证基本一致。

  新闻来源:羊城晚报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将出炉 3类人可以人查房

  12月25日,经济观察网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月25日,经济观察网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月22日,酝酿7年之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执行。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以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细则》。

  11月27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以下简称《细则(讨论稿)》)开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间进行讨论,目前讨论已基本完成。

  《细则(讨论稿)》共15章192条,包括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内容,以及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等信息。

  记者了解到,《细则(讨论稿)》就此前社会热议的“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权证”等内容作出了较明确的说明。

  有关“以人查房”,《细则(讨论稿)》在第13章第176条进行了明文规范:“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

  《细则(讨论稿)》显示,不动产的登记管辖并不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内容是在第2章第9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已制定完毕,城市户口使用“一权一证”的“单一版”,农村户口使用“一证多权”的“集成版”,即《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渐消失在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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