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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2条房产新政推出

锦州新闻网  2015-05-16 13:23

继辽宁省推出9条房产新政后,我市将出台12条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已经在市政府十六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12条房产新政中涉及对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全额先征后补;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缴纳契税按50%补贴等直接惠及民生的重磅优惠。

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 加大房屋征收力度。

协调法院加快审理棚改项目的强制裁定申请,加大执行力度,保证项目尽早开工。创新征收拆迁工作思路,破解棚改拆迁难题,突破房屋征收瓶颈。加大棚改资金筹措与使用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国家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由过去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住房、货币补贴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加大跟踪服务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提高服务效率。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改,将规划出让条件放到宽、政策给到足。

 ●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 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实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

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由政府搭建平台,根据棚改居民的意愿,收集不同户型,不同区域的存量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组织棚改居民进行团购。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的新措施。对被征收居民的房屋在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上增加25%;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补偿,由原规定的6个月增加至12个月。契税先征后补。对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全额先征后补,由所购房屋所在区政府补贴。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

贷款高额度由现在的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和10年以内(含10年)的二手房,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10年(不含10年)至20年的二手房低首付比例为30%;对已办理商业贷款的,如果符合《锦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可办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暂行措施的请示的批复》(公积金管[2015]6号)执行。 ●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房为普通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奖励政策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缴纳契税按50%补贴。由所购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补贴。

●支持首套房贷款申请 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市金融办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适当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比例贷款利率适当下浮等优惠政策。

 ●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出售总额的1%计征。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继续办好房交会 筹划举办好2015春、夏、秋三季房交会和网上房展会。各县(市)至少要召开一次房交会。 房交会期间拟采取的优惠政策: (一)购买参展开发企业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小于144平方米)享受契税全额先征后补的政策。 (二)通过参展中介公司成交的不满2年的普通二手住房(小于144平方米)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补的政策,按所缴营业税补贴50%。

●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各县(市)区要以城区和重点镇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区和重点镇转移,促进存量房销售及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放宽户籍政策 放宽本区域农民进城和外埠人士落户条件,凡在我市购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及契证与住房批准证;购二手房提供房照,即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在锦落户。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房地产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要求不作限制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房地产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建设工业、文化、旅游、养老等特色化、多元化地产,出台适合各县(市)实际的房地产发展政策措施,实行“一县一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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